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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类:北京地区业务
IDC申办条件及报送材料
更新时间: 2009-2-19   来源:   点击数: 1518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必须是自建机房。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如果股东有公司,需要提供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的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功能。业务覆盖范围、组网方式、网络示意图;系统组成、设备系统拓扑图、网络概况介绍、主要设备情况(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信息产业部或邮电部颁发的设备入网证明和入网标志)、系统容量、机房情况(机房具体地址、邮编、机房环境(电源、空调等设施)、中继线数量、传输速率;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具体哪个部门负责ISP的工作)、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计费方式、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审核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用户入网责任书。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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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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